基于 Regulation (EU) 2025/40 条文
一、核心概念:"生产者"(Producer)是一个角色,不是一个独立主体
在 PPWR 中,"生产者"(Producer)与中文日常语境中的"生产者"不同。在法规中,Producer 是一个 EPR 意义上的角色,可由制造商(Manufacturer)、进口商(Importer)或经销商(Distributor)担任。
核心逻辑:谁首次把包装/包装产品投放到某个成员国市场,谁就是该国的 Producer。Producer 身份是 EPR 注册和缴费义务的触发条件。
二、各主体义(Art. 3)
1. 制造商(Manufacturer) — Art. 3(13)
定义:制造包装或包装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。
关键界定规则:
以自己品牌/商标委托他人设计或制造的 → 品牌方是制造商
例外:品牌方是微型企业 + 供应商在同一成员国 → 供应商是制造商
贴牌/OEM 场景下,品牌持有方 = 制造商(而非实际生产工厂)
2. 供应商(Supplier) — Art. 3(16)
定义:向制造商提供包装或包装材料的自然人或法人。
供应商处于供应链最上游,只对制造商负责,不直接面向市场。
3. 进口商(Importer) — Art. 3(17)
定义:在欧盟境内设立、将第三国(非欧盟)包装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。
进口商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
仅针对从第三国进口的情况
从其他欧盟成员国采购再卖 → 不是"进口商",而是"经销商"
4. 经销商(Distributor) — Art. 3(18)
定义:供应链中,除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外,使包装在市场上可获得的自然人或法人。
包括批发商、仓储物流公司、零售商等中间环节
5. 生产者(Producer,EPR 语境) — Art. 3(15)
定义:"Producer" 在 PPWR 中专门用于 EPR(生产者责任延伸),不是独立的主体类型。
担任以下任一角色的主体就是 Producer:
场景 | 条件 | 谁是 Producer |
(a) | 在成员国 A 设立,首次从 A 国境内向 A 国市场投放运输/服务/初级生产包装 | 该制造商/进口商/经销商 |
(b) | 在成员国 A 设立,首次从 A 国境内向 A 国市场投放其他包装中的产品 | 该制造商/进口商/经销商 |
(c) | 通过远程销售(跨境电商)直接向另一成员国 B 的终端用户投放运输/服务/初级生产包装 | 该跨境电商卖家 |
(d) | 同上,但投放的是其他包装中的产品 | 该跨境电商卖家 |
(e) | 在成员国 A 设立,拆包但不是终端用户 | 该拆包企业(如物流仓储公司) |
6. 消费者(Consumer) — Art. 3(22)
定义:以非商业目的行事的自然人。
7. 终端用户(End User) — Art. 3(23)
定义:在欧盟境内接收产品且不再继续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(包括商业用途但不转卖)。
8. 终端经销商(Final Distributor) — Art. 3(21)
定义:供应链中将包装产品交付给终端用户的人(包括零售商)。
三、各主体义务对比
义务项 | 制造商 | 供应商 | 进口商 | 经销商 | 消费者 |
合规投放(Art.5-12) | √主责 | — | √ | — | — |
合格评定+技术文档 | √主责 | 向制造商提供资料 | 验证制造商已完成 | — | — |
EU符合性声明 | √出具 | — | 保存副本 | — | — |
标识(名称/地址) | √ Art.15(6) | — | √ Art.18(3) | — | — |
标签合规(Art.12) | √ | — | √ | √ 验证 | — |
存档期 | √5年/10年 | — | √ 5年/10年 | — | — |
不合格纠正 | √ | — | √ | √ | — |
市场监督配合 | √ | — | √ | √ | — |
EPR 注册(Art.44) | 如为Producer | — | 如为Producer | 如为Producer | — |
EPR 缴费(Art.45) | 如为Producer | — | 如为Producer | 如为Producer | — |
数据申报 | 如为Producer | — | 如为Producer | 如为Producer | — |
远程销售指定 AR | √ | — | √ | — | — |
合规尽调(Art.19) | — | — | — | √验证Producer注册 | — |
仓储运输不影响合规 | — | — | √ | √ | — |
拆包义务 | — | — | — | 如拆包则为Producer | — |
四、中国出口企业最需要关注的场景
场景 A:中国工厂 → 跨境电商 → 欧盟消费者(B2C 远程销售)
根据 Art. 3(15)(c)(d):
中国卖家通过亚马逊/独立站直接卖给欧盟消费者
中国卖家 = Producer(EPR 意义上的"生产者")
义务:
1. 每个目标国注册 EPR(Art. 44)
2. 每个销售国指定授权代表 AR(Art. 45(3))
3. 缴纳 EPR 回收费用(生态费 + 管理费)
4. 按年提交包装数据申报
场景 B:中国工厂 → 欧盟进口商 → 零售商 → 消费者(B2B)
中国工厂 = 制造商(负责合规、技术文档)
欧盟进口商 = 进口商 + Producer(EPR 注册、缴费)
零售商 = 终端经销商 + 可能也是 Producer(从进口商买入后在另一国销售时)
欧盟进口商负责向本国 EPR 系统注册和缴费
五、消费者有什么义务?
PPWR 不对消费者设定直接法律义务。但法规通过以下方式间接影响消费者行为:
1. 押金退还制度(Art. 50):一次性塑料饮料瓶和金属罐须付押金,退还时拿回
2. 分类标签(Art. 12):包装上须有材质成分标识,引导消费者正确分类投放
3. 堆肥包装信息:告知消费者堆肥包装仅限工业堆肥设施,不可家庭堆肥
实际上,信息告知和消费者教育义务在 Producer 和 PRO 身上(Art. 55),而不是在消费者身上。
六、特殊规则
6.1 进口商/经销商变为制造商的情形(Art. 21)
当进口商或经销商以自己品牌/商标投放包装,或修改已投放市场的包装且可能影响合规时,该主体将被视为制造商,承担制造商的全部义务。
6.2 在线平台的核验义务(Art. 45(4))
在线平台(如亚马逊)在允许卖家上架前,须获取并核实卖家在每个目标国的 EPR 注册信息。卖家须提供注册号和自我声明,平台须尽最大努力核实其完整性和可靠性。
6.3 物流公司(Logistics Companies)的 Producer 身份
根据 Recital (123),物流公司从第三国接收进口货物并进行拆包/重新包装等处理活动时,对留在自己手上的第三国原运输包装承担 Producer 身份。
6.4 微型企业例外
当品牌方为微型企业(Recommendation 2003/361/EC)且供应商在同一成员国时,供应商被视为制造商(Art. 3(13)(b))。此外,年度投放量 <10 吨的 Producer 可提交简化数据(Art. 44(8))。
七、为什么选择希科检测做欧盟包装法 PPWR 合规?
深耕欧盟法规研究: 瑞旭集团 CIRS 自 2005 年起专注全球法规合规,PPWR 从提案到最终文本全程跟踪研究,对 Art.3 责任主体界定、Art.44 注册机制、Art.45 EPR 义务有深入解读。
CMA & CNAS 双资质认可: 希科检测具备中国计量认证(CMA)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双重资质,提供重金属、PFAS、REACH法规Regulation (EC) No 1907/2006(SVHC&RSL限制物质)、食品接触材料Regulation (EC) No 1935/2004等检测服务,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和国际互认性。
欧盟授权代表(AR)服务: 在欧盟多国设有常驻机构或合作网络,可直接作为中国企业的 PPWR 授权代表,满足 Art. 45(3) 对非欧盟企业的强制 AR 指定要求。
专业技术文档编制与 DoC 制作: 可按照 PPWR Annex VII 要求编制包装技术文档,并出具符合法规要求的欧盟符合性声明(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),帮助企业满足合规文件要求。
服务 3000+ 跨境电商企业: 丰富的实操经验,熟悉各平台(亚马逊、eBay 等)的 EPR 核验要求,帮助企业快速通过平台审核,避免下架风险。
中英双语专业团队: 可直接对接欧盟各国 PRO 机构和主管机关,消除语言和法规理解障碍,沟通效率高,响应速度快。
瑞旭集团希科检测:您的PPWR合规一站式专家
业务覆盖德国、法国、意大利、西班牙、波兰等欧盟核心市场。我们为您提供从法规咨询、检测、合规评估、EPR注册,到欧盟授权代表(AR)、技术文档编制、符合性声明出具,乃至年度申报与回收缴费的全生命周期闭环服务。
合规之路,我们全程护航。希科检测7×24小时在线,随时响应您的每一个需求。
瑞旭集团 · 希科检测(CIRS TESTING)
热线:0571-87206587 邮箱:test@cirs-group.com | 官网:www.cirs-testing.com
CMA & CNAS 双资质第三方检测实验室
咨询热线:0571-87206587,4006-721-723
联系人:耿经理 18668421110


